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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
编辑:     时间: 2017-5-9     作者:     浏览: 85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机制,切实履行监事会对律师协会工作的监督职能,提升协会服务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对象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理事及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四)各区县律师代表处及其主任、副主任;

(五)协会章程要求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三条 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的基本原则,以监督促发展。

第五条 监督对象应主动接受、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如期如实提供与监督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二章 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监督

第六条 计划监督是对监督对象的工作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及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工作计划中应当包含具体工作方案、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必备内容。

第七条 监督对象任期第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应在到任后三十日内制定并提交监事会;任期第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度的工作计划应于当年的1231日前一并提交监事会,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第八条 监督对象应当按照工作计划的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推进工作计划或发展规划的实施。

监督对象实施工作计划的过程中组织的各项活动,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事会,监事会有权派员现场进行监督。

 

第三章 监督的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对监督对象的日常工作、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与监督对象进行约谈,现场监督结果及约谈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 对监督对象年度工作的履职评价,由具体监督人员出具初步监督意见,报绩效考核委员会初审,最终由监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根据监督对象的履职情况,监事会可以征求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律师代表或会员的意见可做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对象所在的部门每年度对该监督对象进行的内部评价结论可作为年度履职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监督对象撰写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可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对监督对象的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对不同监督对象的评价标准量化指标另行制定后公布。

 

第四章 监督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在出具正式年度考核评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考核结果书面送达理事会和律协党委,并根据需要在每年度律师代表大会上报告监督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监督过程中的任何文件、资料、数据、评价均属保密资料,未经监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考核结果由监事会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