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地图党建地图
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代表提案办法
编辑:     时间: 2020-12-29     作者:     浏览: 40852

(2020年12月5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和保障律师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权利,履行大连市律师协会(下称“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做好提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律师代表在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依照本办法向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提出的需审查、办理的对全市律师工作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提案是履行代表职责,促进大连律师事业规范发展、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办理代表提案,是协会各职能部门(以下通称“承办部门”)的职责,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负责的答复。

第四条 代表应当同广大律师保持密切联系,采取调查、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广大律师的意见和要求,对全市各方面的律师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10名以上的律师代表可以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第六条 代表提出的提案,应当标题明确、内容具体准确、文字清楚,并亲笔签名,在递交书面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七条 提案应当围绕我市法治建设、律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行业状况、律师执业环境、律师业务和管理工作以及其他律师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提案提出:

1.与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3.代转律师来信的;

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5.没有实际内容的;

6.其他与前述情况类似,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代表提案交办、督办部门,负责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提案的受理,提出拟办意见,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律师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时间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超过截止时间的不列为本次代表大会的提案。

需交付大会表决的提案,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提交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不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说明理由并回复代表;同意立案办理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于5日内提出交办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三章 提案的办理

第九条 办理提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高办理质量,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1.凡是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解决;

2.应当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纳入规划或工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3.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条 承办部门研究办理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提案的代表进行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和要求。

第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含两个)承办部门共同承办的提案,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含两个)承办部门分别办理的提案,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件办理,分别答复代表;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应当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或者商领衔代表同意后请领衔代表转复其他代表。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对代表的提案应当及时研究,在律师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提案,应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由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办理工作结束后,答复意见须同时抄送交办部门,立卷归档。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内予以答复。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提案,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及时退回,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部门并交办。各承办部门不得自行转交。

第十四条 提案答复之前,代表要求撤回的,由交办部门告知承办部门,该提案的办理工作可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提案涉及的问题属于大连市律师协会职权范围内的,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处理;提案属于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大连市律师协会报请相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