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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时间: 2020-12-29     作者:     浏览: 41892

(2009年228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135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718日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01228日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大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各专门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依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本会设立的工作机构,接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 委员会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职责:

1.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3.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规则;

4.为本会决策机构提供行业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5.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主任职责:

1.召集、主持本委员会会议,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计划;

2.安排部署本委员会工作任务;

3.经会长、副会长授权代表本会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4.向常务理事会述职,接受监事会的考核;

5.完成本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副主任代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委员职责: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提出关于本委员会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3.听取并及时反映会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4.完成主任、副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应由在大连市连续执业六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担任,其中主任须由当届理事担任。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委员会应当设秘书长,秘书长由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条 主任、副主任不能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由会长会议提议,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主任、副主任委员离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委员应由符合下列条件的会员担任:

1.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或行业影响力;

3.在大连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的还应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或是具有行业管理经验,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

4.近三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任提请会长会议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行业纪律处分的;

3.未办理当年度会员登记手续的;

4.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5.一年内累计三次未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6.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牟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 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与律师协会同届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一致。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变更,应及时在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委员会活动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可以通过工作会议、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等形式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委员会秘书长应将会议事项做好记录并及时报本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会秘书处呈报当年工作总结并由主任代表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同时,委员会应按照上述时间向本会秘书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委员会活动时,必须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内可以自己的名义行文或报送相关材料,但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本会会费拨付,也可以接受会员或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经费由本会财务部门代管,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委员会应合理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经费使用计划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报本会秘书处,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计划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做出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