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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时间: 2021-2-19     作者:     浏览: 38828

(2005年5月8日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1年3月5日六届三次理事会修订,2021年2月9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广大律师参加律师业务研究,提升大连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充分发挥大连律师在社会及各个法律专业领域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大连市律师业务的发展情况设立的不同专业和领域的律师业务研究、培训、交流组织,受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管理。

第三条 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可以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需要提出对专业委员会进行增设、分立、合并、更名和撤销的建议方案,报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协调和安排。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挥律师的积极性,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法律业务学习和研究活动,加强市律协内部及对外业务交流,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协助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律师论坛等业务学习、研讨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实现律师行业整体优化。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律师进行各专业领域的法律知识学习、律师业务研究、执业技能交流。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开展法律法规、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学习和讨论;

(二)开展律师业务实务的专题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律师业务创新,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及律师服务模式;

(三)组织拟订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参与国家及地方立法活动,对相关专业的立法草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受相关政府部门的委托,就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决方案;

(五)就律师业务活动开展调研、进行指导;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法律宣传;

(六)经律师协会的授权,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参加相关业务交流活动和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表专业意见;

(七)律师协会指派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报告工作,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按年度对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测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应由执业八年以上,副主任应由执业五年以上,在相应的律师业务领域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执业水准和行业影响力,热心律师事业,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律师担任。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主任、副主任可以通过自荐竞选产生,也可以经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提名,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并任命。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二条 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业委员会会议,组织拟定本专业委员会年度研究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活动和其它业务活动;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就律师专业评优、出国培训、继续教育、对外交流等项目提出意见;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律师协会以本专业委员会名义对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六)建立主任述职制,每年十二月底前向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呈报当年工作总结并进行述职;

(七)完成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胜任工作的,经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讨论并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后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士担任顾问。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遵循专业性、开放性、自愿性原则。每年一季度,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委员参加上年度业务研究和其它业务活动情况对委员进行适当调整、增减。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实务,并具有一定业务研究能力、热心于律师业务研究工作的律师组成,每名律师担任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超过两个。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具体条件:

(一)大连市执业律师,品行良好,近三年内未受过有效投诉或其他各种处分;

(二)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协会工作及专业委员会活动;

(三)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年以上或曾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五年以上。

专业委员会委员可通过自荐、律师事务所或二名委员推荐等方式产生,经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批准后,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公开,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有权提名增补委员或提议撤销本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

(五)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活动及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倡导、组织和帮助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二)每年至少完成一个项目(课题)的研究,提交自己的研究成果或论文;

(三)对会员提请研讨的疑难案件予以接受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四)完成市律师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损害专业委员会声誉;

(七)委员变更执业机构、地址或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报告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市律协秘书处;

(八)遵守有关专业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办公会议有权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执业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三)连续三次请假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处分的;

(五)调离本市执业的;

(六)当年度律师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度律师考核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背本规则行为的。

取消委员资格的情况应报律协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活 动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庭审观摩、业务培训、义务咨询、法制宣传、对外交流、信息服务、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研究课题(项目)应当不少于两项,组织全体委员参加的专业活动应当不少于三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积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参加。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全体会员共享,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

(三)通过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

(四)通过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研究论文集或专著。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委员应当履行签到手续。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主任履行请假手续。

   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做好书面记录工作。每次活动后应形成活动简报报协会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上网通报。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以在内部分为若干工作组,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员负责该小组的工作协调。

   第二十七条 凡以研讨会、培训班、业务观摩等形式开展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可以按实际活动时间计入律师业务培训课时。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拨款、与其它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所得到的经费、社会赞助、举办专业活动和社会活动收入等。

各专业委员会应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节约使用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向业务研究和培训委员会申请活动经费,应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