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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编辑:     时间: 2021-4-19     作者:     浏览: 34905

(2008年7月26日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11年7月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修改,2021年4月16日八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履行理事会的职责,保证本律协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会议决定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行使权力,对会议形成的决议,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协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理事会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列席。其他与理事会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经会长办公会同意,经协会秘书处通知亦可列席会议。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向会长提交。会长会议应在会长接到提议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

第六条 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通知全体理事,同时将会议文件发给理事。但临时会议不受通知时间限制。

理事对需要审议的事项有修改或不同意见的,应于会议前三天通过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秘书处,由秘书处将意见分类整理,供会议研究。

第七条 理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通过秘书处向会长请假,并应说明理由,得到会长同意后,方可缺席会议。

第八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向律师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议事规则;

(五)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决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补选理事;

(七)决定出席上级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及推荐理事、监事候选人办法;

(八)罢免出席上级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理事会也可由秘书处将需要研究的会议内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送达给理事,由理事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秘书处,没有反馈意见的视为弃权,由会长会议根据反馈意见作出决定。采取上述形式仅限于下列情况:

(一)应当到会的人员不足法定人数;

(二)短时间内人员召集不齐,而需要研究的事项非常急迫;

(三)受客观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疫情、恶劣天气以及政府政策等)影响,无法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在审议某个事项时,若该事项与理事或其执业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该理事应自行回避;会长可以决定与该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回避;其他理事亦可提议与审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理事回避,并由会长决定。会长的回避由理事会决定,但会长没有表决权。

回避的理事的表决票从理事会成员总数中扣除,以余下的理事人数作为计票基数。

第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审议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形成书面决议。

第十二条 每次理事会后,协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说明出席、缺席会议情况以及研究的事项,报送监事会,并通过协会网站公示,便于全体会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