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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论律师丨出口民营企业在全球疫情蔓延形势下的“变之说”
编辑:     时间: 2020-4-9     作者:     浏览: 22491

世界卫生组织(WHO)最新数据显示,截止4517时,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一百万例,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不仅危害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给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中国的外贸企业也不可避免地遭受冲击,华金证券的研究指出,根据2019年出口贸易各国占比来看,我国对美国、欧盟、韩国等当前疫情主要爆发地区的出口金额占比分别为16.8%17%4.4%。简单推测来看,可能至少将有40%的出口订单会明显受到疫情影响,面临消减或延迟。对我国500万家外贸企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国外客户前一天还在催货,后一天就取消订单。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归纳受全球疫情影响的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如何应变以及转变,力求为相关出口企业采取合法有效措施提供法律方面的参考。

一、及时识变:要及时认识到出口贸易存在的风险,抓住出口贸易的机遇

1.出口订单无法按期交货和违约的问题

外贸企业生产复工困难,新冠疫情带来人员流动和集聚的限制,进而导致企业限产限工,甚至停产停工。中国在疫情高涨时期的企业停工已经带来了很多的出口订单无法按期交货和违约问题。

2.外贸民营企业的大量出口订单或被取消

受全球疫情的影响,导致国外需求下降,国内外贸民营企业的大量出口订单或被取消。境外客户有可能以不可抗力或者合同受阻为由要求取消订单或者解除合同,境外疫情升级,境外国家也会采取停工、停产等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尤其是从中国采购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境外企业,由于停工、停产导致订单无法继续。有可能会以不可抗力向中国企业提出取消订单或解除合同。

3.货物到港后境外客户迟延提货

境外国家对卸货港口有特殊的检验检疫或者靠泊限制,或者卸货港有管控措施的情形下,境外买方企业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提货,产生的货物损失风险和额外的费用会因为双方所确定的贸易术语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影响。

4.货物到港后境外客户可能拒收或者弃货

此种风险主要发生在境外客户尚未付款,且可能停工停产或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又或者境外企业因国家防控本土疫情的需要,对本国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港口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导致货物的流通受阻,在此背景下,疫情重灾国多停工关店,国外采购商退单退货频频发生,外贸风险因素进一步增加。

二、准确应变:在全球疫情背景下,外贸企业正确处理贸易风险的建议

1.迟延或者无法按时交货产生的合同纠纷处理

如因上述情况中国企业无法向客户按时交货,引起合同纠纷,导致客户要求赔偿延迟交货的损失,或客户因无法按时收到订单产品而要求退货。为此,中国企业应重新审查出口合同,查看是否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或争议条款,以准备可能的仲裁或法院诉讼。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中国新型冠状病毒定性为“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而且国务院和相关省市政府因防控疫情也出台了严格的管控措施。无论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此次疫情均已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中国企业可以援用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时向客户解释,做好积极谈判准备,争取达成推迟发货协议或价格调整协议,减少不必要的赔偿和损失。首先,如果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应当立刻通过邮件或书面函件通知国外买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减轻损害,否则可能承担因消极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责任。其次,如果疫情影响到合同的按时履行,但并未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应积极与客户沟通和协商变更合同,例如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

2.进口商以所在国遭受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在货物出口前要求取消订单,怎么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订单中有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该合同或订单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外商有没有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外商所在地疫情的影响与外商履约不能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外商所在地政府具体采取了什么管制措施,外商有没有积极提供相关证据给我们企业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评估外商能否在履行外贸合同的过程中主张适用不可抗力的重要因素。

其次,如果外商提供当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能否因此向我们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各国公证机关以及我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仅仅是一种事实性证明,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各国政府或机构对该不可抗力证明的认可和执行本质上是出于一种国际惯例。因此,即使有外商所在地公证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也不能必然地直接帮助外商对因疫情造成的取消订单、拒绝提货、拒付货款等违约情况进行完全或部分免责。我们企业在接到外商发出的不可抗力通知和证明后,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和事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双方如果对于不可抗力的认定和免责事项有冲突的,后续可以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利。

此外,如外商坚持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订单,建议企业通过书面方式积极要求外商提供可以支持其主张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所在地政府发布的禁止或限制进口中国货物的法令或文件,外商所在地海关禁止或限制经停过中国的国际货运船舶停靠的文件,外商所在地政府为防控疫情采取的交通、物流、人员等管制措施,外商继续接收货物将导致其遭受严重损失的证明,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外商履约不能的证明。

特别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建议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而对于已投入生产、尚未出口的订单,企业可考虑投保“出运前保险”,保障企业为已签订的订单投入各类生产成本的损失风险。

3.货物到港后境外客户迟延提货或无人提货,怎么处理?

如进口国因疫情的影响,对目的港进口货物或国际货运船舶停靠实行管制的。那么首先出口企业应及时关注各国家和地区最新的对华进口贸易管制措施,做到提前介入,及时止损。

对于贸易企业而言,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的贸易属于不同,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则不同。如果约定的是FOBCIF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是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则进口商以无法提货为由要求迟延或拒绝付款的,构成违约,我们企业可采取维权措施。但是如约定的贸易术语是DAPDDP这类,我方履行交付义务地点在目的港或买方所在地,那么货到目的港时,我方实际上尚未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而且,此时卖方不仅要承担港口管控期间产生的额外费用,还会因为港口管控导致货物不能按时交付的问题。由于目的港海关采取的管制措施导致不能提货属政府行为,此时出口企业可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与进口方积极交涉。因此,对于外贸企业,首先,建议核实贸易术语,确定我方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其次,建议外贸企业在疫情期间签订新订单的时候应尽量选择C组或F组贸易术语,降低自身的贸易风险。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企业除了要面临尾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还有可能要承担高额的集装箱滞箱费、滞港费、仓储费、退运转运的运费等。因此对于出口货物,建议企业在货物启运后,及时追踪集装箱流转信息。当发现货物到港后无人提货的,一定要及时书面通知收货人收货;如果仍不提货的,应及时通知承运人采取转运、退运、弃货、拍卖等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此后再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向外商主张相应索赔。

4.货物到港后境外客户可能拒收或者弃货,如何处理

面对此种风险我国企业应做到:第一,企业一方面要注意收集境外客户相关行为及给我方造成损失的证据,做好跨国索赔的准备;另一方面要考虑积极地退运或进行转卖以降低可能发生的损失。第二,企业对于新签订单,为了避免上述风险不要对外赊销,可比照之前的预付款加大份额,或者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5.全球疫情下出口企业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其他注意事项:不可抗力条款、准据法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条款等

中国出口企业在与其它国家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关注不可抗力条款,把重大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对复杂或履行期间长的合同,建议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即合同是否解除或作出哪些变更。其次,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争取选择适用有利的准据法。在国际商事中,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应当在合同中准确约定适用的法律,如在本次疫情中,各个国家对于“不可抗力”的概念和适用条件不同,有些英美法系国家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且明确疫情属不可抗力,否则并不将疫情视为不可抗力。再次,出口企业在跨境交易中还应当重视争议解决条款。若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跨境争议在所难免,争议应当提交法院诉讼还是提起仲裁,是国内管辖还是境外管辖,路径不同意味着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成本都会不同,包括后期的执行。尤其是疫情当前,各国对人员进出进行管制的情形下。最后,出口企业是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贸易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我们建议出口企业重新审视一下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是否可以涵盖发生疫情国家的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以及可以向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其政府主管单位反映增加因疫情国家政府管控原因而拒绝货物的新保险业务;如果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不能涵盖上述风险,建议出口企业修改国际贸易合同的相关条款,使其符合出口信用保险的理赔条件。

三、加快转变:外贸企业应当在危机中寻找发展和创新机遇

1.扩大国外基地市场,发掘国外市场机会

历史证明,很多跨国公司都是在危难当中成长起来的,企业要善于发现机会,寻找现有产能匹配市场,比如,目前抗击疫情的防护品供应链上就有很多机会,企业可以去探索和挖掘,主导调整以适应市场。此外,现在也应关注全球供应链动向,进行国际收购、兼并、合作可能也有一些好的机会。但要注意把握疫情发展规律,控制风险。

2.完善国内供应链闭环

过去我们做产业布局的时候总是优先发展有较高收益的产业,其实很多产业可能短期收益不是太高,但是在闭环供应链上是不可缺少的,国家也应该保护和发展。现在疫情还有不确定性,全球供应链最坏的时候还在后面,我们要做好准备,万一国际市场对我们关闭,我们也应该在国内形成所有供应链的闭环。我建议相关部门对各产业的供应链进行梳理,找出供应链闭环中存在的短板和缺项,借这次疫情短板和缺项尽快补上,并居安思危,完善国内产业布局、产业配套、产业集群,采取措施保护供应链闭环中的短板和缺项产业,从保护供应链、产业链配套的角度提高供应链安全。

3.扩大内需,应对国内外新的需求而转产转销

要有效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充分利用规模庞大的国内市场和消费需求。建议加快出口订单的国内需求转移,通过行业协会、供应链服务企业和各个省市政府的推动,整合出口订单信息,推动出口产能信息共享。加快工业与服务业产能共享平台建设,通过深度调研外贸出口企业的现实需求,实现出口订单向国内需求转移,利用强大内需减少出口企业供应链中断。此外,要借助中国支援全球疫情应对的战略机遇,大力推动医疗物资出口供应链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