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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省疫情防控期间工期、计价等问题政府指导意见汇总简析
编辑:     时间: 2020-4-17     作者: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陈敏 张辉    浏览: 21690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控制疫情发展,政府采取了延长春节假期并要求延迟复工的行政措施,全国各地的建设工地受此影响陆续停工或延迟复工。此次疫情对施工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工程工期、费用调整、人材机价格上涨等问题无疑成为了发承包双方的关注焦点。

20202月份以来,全国各省市住建部门陆续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工程计价及开复工工作的指导性通知文件,本文通过梳理全国27省住建部门的文件,对内容要点予以分析解读。

附表:全国27省住建部门关于疫情期间工程计价指导性文件汇总表(按发布时间顺序,下文均简称某地文件)

 

序号

发文单位

发布日期

文件名称

文号

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2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浙建办〔202010

2020/2/22

省造价总站(省标准站)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浙建站定〔20205

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2020

3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

陕建发〔202034

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积极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复工的通知

 

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函〔20207

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7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

7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9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建科函〔20205

8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19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建筑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建建字〔202024

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0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5号)

晋建标字〔202015

2020/2/26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第20号)

晋建标字〔202020

1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0

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建行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导方案》的通知

甘建发电〔202011

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0

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住建〔202012

12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设厅

2020/2/2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工程价的指

桂建发〔20201

13

黑龙江省住房城设厅

2020/2/21

关于支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措施的通知

黑建函〔202031

14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1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建工〔202039

15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3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起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问题调整的若干指导意见

赣建价〔20202

16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管理的指导意见

 

1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4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18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2/25

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通知

渝建管〔202019

19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7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建科〔202063

20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2/28

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建市函〔202028

21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0/2/28

关于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法规联〔202087

22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2/28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住建政务函〔202027

23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2

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开工的通知

建市〔202016

2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3/6

关于印发《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2055

25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6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建()发〔20201

26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9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我区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20201

2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3/10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建办〔202018

 

关键词:

工期顺延、费用调整、疫情防护费用、人材机价格、赶工费

    一、关于工期调整

本次疫情可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对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程延期复工或停工,各省市文件均明确规定应合理顺延工期

1.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

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辽宁、湖南、山东、云南、山西等省规定,工期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即“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

河南、上海、重庆等省市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相关规定执行。

可见,对于工期顺延问题,河南、上海、重庆等地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3.工期顺延期间

对于工期顺延期间如何计算,各省市的规定分为以下四类:

1)从省级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陕西、湖南、云南、山西、湖北、吉林、黑龙江)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疫情发生后,各省级政府陆续于2020123日至25日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注:具体时间以各省政府发布为准)。随着疫情形势的好转,各地逐渐调整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例如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于2020311日决定,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调整为二级。但是应急响应级别下调,并不代表警报解除,也并不是取消防控措施,只是根据防控形势的变化,对防控措施进了调整和平衡。所以文件中规定的“解除之日”是指“一级响应”调整为其他级别之日,还是指本次事件所需应对的放空级别完全恢复至正常之日,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也等待这些文件的发布机关可以给予进一步的说明。

2)从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开复工之日的实际停工期间。(北京、安徽)

北京市文件规定,“自本市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013号)第一条规定之日,工程开复工时间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不早于29(正月十六)24时复工或新开工。”即,从北京一级响应之日至202029日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实际停工期间为工期顺延期间。

除此以外,安徽省文件规定,“顺延时间原则上自安徽省决定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起至各市、县(区)确定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复产之日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相较于第(1)类规定而言,北京市、安徽省住建部门的规定更易于理解和操作。

3)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山东)

4)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辽宁、重庆)

4.顺延工期的除外因素

1)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山东、广东)

2)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冬季停工不计算在顺延工期内。(山西)

二、关于费用调整

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工程计价或费用调整,各省市文件内容涉及因疫情造成的损失和增加费用、疫情防护费、人材机价格调整等主要内容。

1.疫情防控费

疫情防控费是因本次疫情新产生的费用。山东、吉林、山西各省对疫情防控费定义为“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问题一:疫情防控费包含隔离措施费用及隔离人员工资吗?

上述“疫情防控费”的定义中未明确提及开复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管理费等费用及隔离人员工资是否包含在内。

27省市文件中,辽宁、青海、北京等地明确规定隔离措施费用包含在疫情防控费用中。

辽宁省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隔离措施费用,及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并确保疫情防护费及时足额支付。

    青海省规定,“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工程项目开工复工后,施工企业应对疫情防控采取完善工地封闭式管理、完善人员防控及隔离、卫生消杀防护、日常监测排查等措施所产生的防疫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予以结算,列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加快工程款支付,确保防疫专项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北京市规定,“受疫情防控影响期间,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疫情防控规定增加的防疫物资、现场封闭隔离防护措施、隔离劳务人员工资、通勤车辆和其他相关投入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办理同期记录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而浙江省、上海市未将此费用归入疫情防控费,并提出因疫情防控开复工人员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分担。

江苏、广西、江西、广东、北京、河南等地文件确定隔离人员工资包含在疫情防控费中,河南文件更加细化规定了隔离的人员工资按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

问题二:疫情防控费由谁承担?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大部分省市都规定疫情防控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或按时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问题三:疫情防控费应列入哪项工程造价?

江苏、广西、江西、海南等省规定,疫情防控费用作为总价措施项目费由发包人承担。

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的规定,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2)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因疫情防控费是施工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目的是保障人员健康,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因此疫情防控费列入工程造价中的措施项目费有其合理性。

问题四:疫情防控费如何计取?

对于疫情防控费计取的原则和标准问题,各省市规定分为以下三类:

1)按时签证,计入工程造价。(湖南、云南、贵州、甘肃、辽宁、黑龙江、青海、湖北、重庆、河南、广东、宁夏、新疆等)

大多数省市对疫情防控费都规定由发承包双方以签证的形式计入工程造价,发包方应确保及时支付。

2)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浙江、山东)

浙江、山东文件规定,疫情防控费经签证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河南文件中提到未开工项目按40//天增加防疫经费,此处的防疫经费指的是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工的项目,工地现场看护、防控监督管理等人员费用。

3)按照地区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按不同标准计取。(山西)

山西文件规定,疫情防控费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依照省内疫情防控分区和分级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计取:低风险区每人每天30元,中风险区每人每天35元,高风险区每人每天50元。

2.停工损失和费用承担

因疫情造成停工损失以及费用增加的,各省市文件的处理原则基本为先适用施工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相关条款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疫情产生的损失及费用承担具体规定为:

序号

因疫情产生的损失或费用类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包人

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发包人

3

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及相应费用

各自承担

4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

承包人

5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发包人

6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发包人

浙江、江苏、广西、江西四省文件中对疫情产生的损失或费用承担作了列举,具体见下表所示:

序号

因疫情产生的损失或费用类型

各地规定

1

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

发包方(浙江)

2

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

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浙江)

承包人承担(江苏、广西、江西)

3

已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失(损坏)

发包人(广西)

4

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

发包人(江苏、广西、江西)

5

工程延期复工所发生的工程清理、修复费用

发包人(江苏、广西、江西)

6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广西)

7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而又遭遇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费用增加的

承包人(广西)

    通过对比以上四省市文件,其中“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这一项的规定,江苏、广西、江西规定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浙江规定由发承包方协商合理分担。

    另外,我们注意到,广西省的规定里,特别区分了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又遭遇疫情造成的新增费用的承担原则。这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如合同当事人违约在先,不可抗力发生在后,则违约方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免责,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已承担。

3.人材机价格调整

因疫情防控导致人工、材料价格重大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调整办法。(江苏、陕西、四川、山西、甘肃、安徽等省)

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鼓励发承包方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价款调整的合意。其中,甘肃规定可以签证按实调整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

2)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并按实调整。(湖南、云南、黑龙江、湖北、海南、北京、甘肃、宁夏等地)

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人工、材料和机械确定相应的价差。

3)依据本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价格风险控制相关规定执行。(山东、贵州、辽宁、上海、重庆、河南等地)

山东、辽宁、上海等五省市要求依据本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价格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例如,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具体是指2017年辽宁省住建厅发布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辽住建〔201768号)。

另,辽宁、上海两地住建部门都要求发承包双方在依据本地计价文件执行的同时签订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4)由发承包双方依据价格增幅比例承担价格风险。(浙江、广西、广东、江西、青海、吉林)

浙江、广西、吉林等地的处理方式为“5%以内的价格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直接规定了价格风险幅度范围和承担主体,这种方式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是最容易操作和执行的。

广东省规定,对人工和上涨幅度超过5%的材料价格,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条合同价款调整中第9.8.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附录A中规定了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种合同价格调整方式。

青海、江西两省文件针对人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青海省要求人工工资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材料价格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按照“5%以内材料价格风险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发包人承担”的原则。江西省要求建筑材料按照本地文件规定执行,10%以内的不作调整,超出部分给予调整。人工、机械设备的价格依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4.施工降效费用

    施工降效费用是指针对某个固定的时间段,因非责任方所投入资源(主要指人工及机械设备)的功效降低所导致的预期外费用的支出及施工成本上升的部分费用。根据项目组成划分为临时设施降效费和工程实体施工降效费。

北京和浙江两地对因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导致施工降效增加的费用如何承担问题均有具体规定。浙江省要求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同时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而北京市规定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可按照北京市现行预算定额人工和机械消耗量标准的5%调增,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签证确定。

三、关于赶工

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必须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这是发承包方必须要遵守的原则。

1.赶工费由谁承担

各省市文件均规定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赶工要满足的条件

浙江、广西、江西、重庆、上海等地要求由承包人提出赶工措施方案,不得为抢工期、赶进度而压缩合理工期。山东、广西、江西要求赶工方案要经专家论证,其中江西更是严格规定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赶工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另外,北京、湖北、宁夏三省市要求发承包双方在明确赶工费用后签订补充协议。

对于确有赶工需求的项目,建议发承包双方严格遵照各地关于赶工的要求,制订赶工方案并充分论证,明确赶工人员、费用及安全保障措施,科学合理的实施赶工。

四、关于应急建设项目

1.应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对于在疫情期间为疫情防控所需应急建设的工程项目,湖北和广西两省规定此类项目工程造价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价。

湖北是重度疫情区,全省范围内应急建设的工程项目数量较多,此类工程因其特殊性,不宜采用传统的计价方式。湖北文件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应急抢险工程可采取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成本计算按发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造价跟踪审核单位所收集、审核后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和价格计算,酬金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前或施工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广西文件中对成本加酬金方式计算工程造价的相关费用构成计算方法、参考标准做了详细说明。

黑龙江文件中对于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当地政府指令紧急新建或改建疫情防控医疗应急建设项目(如新冠肺炎患者集中收治医院)的造价,要求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签证,据实结算。

2.人工工日单价参照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取

江苏、江西、重庆三省市规定疫情期间应急建设项目,结算人工工日单价时可参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规定计取。但江苏、江西限定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疫情防控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前施工的应急建设项目。

五、关于文件施行期限及适用范围

辽宁和山东两省对文件施行期限有具体规定,辽宁省规定该文件的有效期暂定3个月(终止时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另行通知);山东省规定文件适用的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除此以外,辽宁、江苏、广西各省还明确规定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该文件进行工期、费用等调整。

结语

通过汇总及梳理我国27个省市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工期、计价调整的政府部门指导意见,我们发现不论是工期顺延,还是疫情防控费、人材机价格波动的风险承担,各地政府的处理原则大体一致,即首先依据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鼓励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规定或工程实际情况,友好协商合理分担。

现阶段全国各地的疫情已大幅缓解,但疫情防控尚未彻底解除。为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属地化原则,建议发承包双方详细了解项目所在地政府对于工程施工和开复工的具体要求,合理解决疫情期间产生的工期、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