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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虚假合同 受伤职工获赔双倍
编辑: 大连律协秘书处    时间: 2015-12-24     作者: 辽宁哲盛律师事务所 王娟    浏览: 87932

一、基本案情

劳动者杜某某,男,197012月生人,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

市,现居住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

2014年1月份,一个叫杜某某的工人找到王娟律师,说他在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院内的一家名叫烟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分段制造二部的外协单位做打磨工,月工资4000多元,公司与包括他在内的大部分工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给工人都缴纳了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201210月份杜某某在工地干活过程中受了点伤,老板不仅不为他治疗,还克扣了他请病假治疗期间的工资。201311月份他离职后,公司还拖欠他一个月的工资没发。杜某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侵害,但是不知道从何处下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通过律师事务所找到了王娟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请求帮忙打官司。

二、承办律师办案过程

王娟律师接手案件后认真仔细的帮杜某某做了案情分析,首先这个案子如果打工伤的话,一方面现有认定工伤的证据不太充分,另一方面,杜某的伤情很轻微根据现有证据也未必能够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相反,如果杜某某向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胜诉把握是很大的;同时考虑到杜某某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他是一名黑龙江来连打工的农民,家里岳父患了癌症,需要很多钱治病,一家人租住在大连湾,经济条件非常困难,因此,律师决定先不收取杜某某的律师费,待案子胜诉后再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他的律师费。杜某某某同意了律师的意见,案件诉讼到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方拿出了一份带有杜某某签名的劳动合同,杜某某看后当庭否认劳动合同上的名字是自己所签,律师请求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一个半月后,相关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笔迹司法鉴定结论,最终确认被申请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上的劳动者签名并非杜某本人所签,同时根据杜某某提供的工资条及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被申请人公司赔偿杜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解决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四万余元。案件胜诉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即被申请人公司不主动履行裁决给付义务,而且该公司的主要经营地在烟台,设在大连的只是一个分支部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律师又帮助杜某某到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法官一起多次到大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查询又无可以扣划的账款,结果都令人失望,最后法官亲赴烟台直接查封了被申请人公司的账号,对方公司迫于压力在一周后主动给付了杜某某四万余元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至此双方纠纷彻底解决,杜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三、案件影响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件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该案的胜诉一方面切实维护了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用人单位上了一堂法制课,不遵守法律规定是要付出代价的,同时也体现了劳动仲裁机构及司法机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